一、 概况
6、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2年12月17日成立,是直属合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等职能。
二、缴存
34、职工调出本市范围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怎么转移?
答:调出单位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新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记载汇缴住房公积金银行帐号及新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等转移信息的确认单,经审核后,送达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三、贷 款
37、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借款人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38、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主要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合肥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其开发商必须是与管理中心及委托银行有按揭业务签约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现住公房及产权清晰且无房产争议的二手房;
(4)具有合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5)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6)提供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房价的30%;
购买房龄1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30%,购买房龄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二手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60%;
(8)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41、夫妻间任何一方以第一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是否会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双方都符合“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贷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条件的,不会影响(但借款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买受人);如仅一方符合,购房合同(协议)上的第一买受人必须以符合条件的作为借款申请人。
42、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其月还款额不得超出家庭月收入的50%。二手房房龄在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 房龄在10-20年的, 贷款最高成数为6成。 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还款能力系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09年暂定为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45、购买商业用房或装修住房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必须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64、如何办理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计划、土地、规划、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与贷款承办银行签定按揭合作协议。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管理中心认可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8、以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能再次申请贷款吗?
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允许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69、夫妻双方(含房屋共有权人)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答:配偶(含房屋共有权人)一方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是夫妻(房屋共有权人)双方共同资产,贷款是双方共同债务,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再贷款,很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但是,当还清了贷款本息后,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允许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70、借款申请人在国外工作,如何申请贷款?
答:借款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到中国驻外使馆签证认定后,由受委托人代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72、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能否贷款?
答:不能,借款人与购房人、房屋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人。
四、提取
7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86、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